公告信息: | |||
采购项目名称 | 颍东区****与苏沟大道等3个道路交口信号灯及电子警察工程 | ||
品目 | |||
采购单位 | ************** | ||
行政区域 | 安徽省 | 公告时间 | ****年**月**日 **:** |
首次公告日期 | ****年**月**日 | 更正日期 | ****年**月**日 |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 |||
项目联系人 | *** | ||
项目联系电话 | *********** | ||
采购单位 | ************** | ||
采购单位地址 |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北京东路***号 | ||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 *********** | ||
代理机构名称 | ************** | ||
代理机构地址 |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中市办青年路**号汽运公司7#楼***室 | ||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 *********** |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1-**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颍东区****与苏沟大道等3个道路交口信号灯及电子警察工程(*次)
首次公告日期:****-**-**
更正事项:采购公告、采购文件
更正内容:
1、原招标文件第*章评审标准中技术参数要求中“注:1.标注“★”的条款,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第*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否则视为负偏离(为便于评审,建议投标人对证明材料中的★参数进行页码标注);”现更正为:“注1.标注“★”的条款,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第*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否则视为负偏离(为便于评审,建议投标人对证明材料中的★参数进行页码标注)”; 招标文件中标注“★”的条款中涉及“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的,“第*方检测机构”须符合《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管理办法》(公安部**号令)、《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条第4项“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检验报告或者鉴定证明。法定检验机构是指经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审查认可并考核合格,由公安部授权产品检测范围的检验机构。”的要求。备注:“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包括不限于高清摄像机(电警抓拍)、视频监控设备、补光灯、爆闪灯、高清网络球形摄像机以及电警系统存储设备等。2、原招标文件第*章采购需求第4.3项“本项目所有设备最终移交至交警部门使用,所需检测报告须符合公安部门要求。”现更正为“因本项目所有设备最终须移交至交警部门使用,所有产品验收移交时须符合公安部门要求。”3、原采购公告及采购文件中“*、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开启时间****年9月**日**点**分(北京时间);地点:阜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室”更正为:“*、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开启时间:****年**月**日**点**分(北京时间);地点:阜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室”。
更正日期:****-9-**
无
名 称:**************
地 址:阜阳市北京东路***号
联系方式:****-*******
名 称:**************
地 址: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中市办青年路**号汽运公司7#楼***室
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电 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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