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珠金财采投【****】** 号)
*、项目编号(政府采购计划编号):******-****-*****
*、项目名称:广东省人民医院珠海医院(珠海市金湾中心医院)射频治疗仪等医疗设备采购项目
*、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张某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林和西路**号
被投诉人1:广东省人民医院珠海医院(珠海市金湾中心医院)
地址:珠海市金湾区*灶镇虹阳路2号
被投诉人2:国义招标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珠海市香洲区凤凰北路****号安广世纪大厦****至****室
*、基本情况
投诉人投诉项目为“广东省人民医院珠海医院(珠海市金湾中心医院)射频治疗仪等医疗设备采购项目”(政府采购计划编号:******-****-*****,项目编号:****-************,采购人:广东省人民医院珠海医院(珠海市金湾中心医院,被投诉人1),采购代理机构:国义招标股份有限公司(被投诉人2)。****年8月**日自然人张某因对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就“广东省人民医院珠海医院(珠海市金湾中心医院)射频治疗仪等医疗设备采购项目”的质疑作出的答复不满意,向我局提起投诉,我局于****年8月**日受理该投诉。经审查,现已办理终结。
投诉事项(具体以投诉书为准):
1.招标代理公司让我方以投诉超过期限为由不予理会不成立。无论我方获得招标文件时间说法或者是招标过程中提出质疑以及中标结果后提出质疑,均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2.我方邮件提出射频治疗仪参数指向北琪R-****,质疑函提出激光坐浴机参数与其厂家官网的参数如出*辙,指向性明确。在****年8月**日开标结果均得到验证。
我方招标项目对于指向性明确,请招标方对于论证时期每条参数列举满足*家的品牌及有效证明文件,招标代理公司没有给有效回复,就开始开标,涉嫌违规,并且质疑方明确提出了不合理,招标方不予理睬。
被投诉人答复(具体以投诉答复回函为准):
投诉事项1:
投诉人提出质疑的时间为****年8月**日(星期*)**:**,未超出法定质疑期限,其在质疑函中表示“招标文件参数蓝色部分与康兴产品官网公布的参数高度*致”,其质疑函中标注蓝色的参数共有3条。对于该3条参数的质疑,我公司已在质疑答复函中逐条进行具体回复。并不存在投诉人认为的“招标代理公司让我方以投诉超过期限为由不予理会不成立”的情况。投诉人在8月**日(星期*)**:**提交的签字补充材料,存在与质疑函不*致的情形,其在签字补充材料把标注蓝色的参数在3条的基础上增加2条,共5条参数。故我公司在质疑答复函中指出,投诉人提交签字补充材料中新增的内容未在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属于未在法定质疑期内提出质疑情况,不符合政府采购法规质疑提出的相关规定。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条“提出质疑的供应商(以下简称质疑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采购文件的,可以对该文件提出质疑。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当在获取采购文件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本项目获取招标文件期限及招标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均为****年8月1日,对招标文件提出质疑的期限为8月1日起的7个工作日,即相关质疑应于8月**日之前提出。投诉人在8月**日(星期*)**:**提交的签字补充材料中所增加的2点参数,已经超出可提出质疑的期限。
投诉事项2:
投诉人向我公司递交的质疑函中并未对射频治疗仪参数提出质疑,投诉函中“我方邮件提出射频治疗仪参数指向北琪R-****”的内容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条“(*)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的规定。对于激光坐浴机参数的质疑,我公司在8月**日发给投诉人的质疑答复函中已经作出具体答复,招标文件中对于激光坐浴机的半导体激光器激光波长、激光最大输出功率、热风温度范围的相关技术要求,均是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的规定并结合采购人临床实际需求而设置的,招标文件中的半导体激光器激光波长、激光最大输出功率、热风温度范围参数均是此类设备的基本参数功能,无特殊要求或限制性描述,质疑函中提及的各项参数市场上均有不少于3个品牌产品可以满足,不存在指向性。本项目共8家供应商获取采购文件,有4家供应商递交投标文件,本项目评审由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进行评审,按照技术、商务、***部分进行综合打分并推荐综合得分前两名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人,符合政府采购相关规定,中标结果是各投标人的竞争结果,不存在投诉人所认为的“验证”。
投诉函中投诉人要求招标方提供“论证时期”品牌情况及有效证明文件的请求并未在质疑函中提出。在8月**日发给投诉人的质疑答复函中已列举相关品牌,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条,质疑答复不包括证明文件,且投诉人在质疑函中未请求提供证明文件,对于质疑事项已依法于项目开标前答复,未存在投诉人认为的“招标代理公司没有给有效回复,就开始开标”、“招标方不予理睬”的情况。此外,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条的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与项目开标时间无关联。
*、处理依据及结果
该项目由珠海市金湾中心医院组织采购,预算金额1,***,***.**元,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年7月**日在广东省政府采购网发布采购公告,****年8月**日在广东省政府采购网发布结果公告,中标人为广州广电国际商贸有限公司(**.**分),广州正瑞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排名第*(**.**分),广州悠越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排名第*(**.**分),投诉人(张某)未以自然人身份参与投标。
关于投诉事项(*):
经查明,该采购项目获取招标文件方式为在线免费获取,获取招标文件时间为****年7月**日至****年8月1日,发布招标公告时间为****年7月**日,公告期限为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条第*款“政府采购法第***条规定的供应商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对可以质疑的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的规定,,质疑人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截止时间为****年8月**日。
投诉人(张某)于****年8月**日通过电子邮件向采购代理机构(国义招标股份有限公司)提出质疑,质疑内容为“激光坐浴机其中的3个参数具有指向性”。****年8月**日和****年8月**日,投诉人(张某)对质疑内容进行补充,质疑范围扩大至采购文件包含的所有设备的技术参数,由于超出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截止时间(****年8月**日),采购代理机构对质疑新增材料不予回复,该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据此,投诉事项1缺乏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
在质疑有效期限内,质疑人对激光坐浴机的部分参数提出质疑,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条“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但基于质疑答复内容提出的投诉事项除外。”的规定,投诉有效内容为该采购项目激光坐浴机的部分参数是否具有指向性。
该项目招标文件第*章“采购需求”中“*、项目概况”明确“2.技术标准与要求:附表*:激光坐浴机”的“具体技术(参数)要求:1.激光波长:半导体激光器≥*****,允许误差±****;▲2.激光最大输出功率:****,允差±**%;▲7.热风温度范围:分*挡可调,低档:室温;中档:室温+**°C;高档:室温+**°C;允差均为±5°C,热风最高温度≥**°C。”
我局于****年8月**日向该项目采购人(珠海市金湾中心医院)及采购代理机构(国义招标股份有限公司)发出投诉答复通知书(珠金财采投〔****〕**号、珠金财采投〔****〕**号)进行调查。采购人(珠海市金湾中心医院)及采购代理机构(国义招标股份有限公司)对投诉范围内每*项参数均提供3个设备品牌进行证明。
经核实,采购人(珠海市金湾中心医院)及采购代理机构(国义招标股份有限公司)回复中提及的相关品牌均符合该采购项目相关参数要求。基于查证事实,认为市场上至少有3家品牌产品满足招标文件本项技术要求,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技术指标要求设置存在倾向性或指向性。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投诉事项2缺乏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条第*款、《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条及《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条、第***条第*款的规定,本局决定:投诉事项1、2缺少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驳回投诉。
*、其他补充事宜
涉及本投诉处理决定有关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日内向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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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9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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